廈門注冊公司掛靠法人的風險
發布時間:2020-08-22 16:41:20 作者:廈門創企銷客 點擊:
一、掛名公司法人的風險。
法人,準確說應該叫法定代表人。法人是相對自然人來講,是一個組織,是法律上的人,比如公司、機關、事業單位,它們并不是自然的人,但是法律認為它們像一個人一樣,因此稱為法人。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自然人,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。
但是因為簡稱原因,現實生活中老百姓習慣上稱呼法定代表人為法人,本文從此習慣。
根據《公司法》規定,法人由董事長、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,因此只有任職為公司的董事長、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才能做法人。
1、刑事風險。
在我國刑法中,有一種犯罪叫單位犯罪。
單位犯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。——《刑法》第三十一條
在《刑法》中檢索“單位犯···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”出現了83次。比較常見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、侵犯著作權罪、虛報注冊資本罪、職務侵占罪、挪用資金罪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、集資詐騙罪、偷稅罪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、非法經營罪等。
法人是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中非常重要的一個,單位一旦犯罪,那么法人肯定牽涉其中。當然如果法人確實只是純粹掛名,沒有參與任何犯罪行為,不屬于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,不會受到刑事處罰。但是作為法人,難免要簽一些字,或者明知、放任實際控制人實施犯罪行為,則掛名法人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2、行政風險。
公司有下列情形的,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、罰款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1)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;
(2)向登記機關、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;
(3)抽逃資金、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;
(4)解散、被撤銷、被宣告破產后,擅自處理財產的;
(5)變更、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,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;
(6)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,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。
3、民事風險。
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者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需對公司賠償該損失。
如果公司涉訴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的義務,公司會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。創企銷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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